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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追尾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06-10-15]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字体: ]

高速公路上两车追尾,正等待交警处理,第三辆车从后面猛冲过来,引发三车追尾,导致第一辆车的司机死亡。

这场追尾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昨天,江干区法院的判决,给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一个明确答案。

  去年12月20日傍晚5:40,杭甬高速往杭州方向16公里+800米处(萧山机场附近),两辆别克轿车追尾相撞。看情况不严重,两个司机下车报警后,站在车道上等候交警处理。

  5分钟后,一辆商务面包车从后面猛冲过来,刹车不及,引发了第二次连环追尾——面包车撞上停在那里的第二辆车,第二辆车又撞上了第一辆车。第一辆车的司机季某死亡、第二辆车的司机黄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勘查后认为,第一次追尾事故后,季某、黄某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第三辆车的司机刘某未集中注意力、措施不及;三方都有过错。

  但具体如何赔偿,三方一直谈不拢。今年4月,死者季某的妻子和14岁的儿子,将另外两辆车的司机告到江干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41万元。

  第二辆车的司机黄某觉得自己很冤。他在法庭上辩解,第一次追尾主要是因死者季某突然刹车,他并未超速。第二次追尾主要是因为第三辆车的司机注意力不集中,应该由他来负全责。

  黄某还说,他没按规定放安全警示标志,虽然违规了,但他本人也受了伤,也要求赔偿。

  第三辆车的司机刘某说,他开车是职务行为,如果要赔,也得找他的公司赔。

  谁该为季某的死亡负责?该负多大的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次,认为引发第二次追尾有两个因素:一是前面两辆车在首次追尾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二是第三辆车在高速上行驶未集中注意力,发现情况过迟措施不及。

  判决书说,如果第一次追尾后,前面两辆车中有一辆设置了警示标志,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第二次追尾由这两个因素间接结合造成,前后两次追尾的车,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推论如下:对死者的赔偿责任,第三辆车应承担50%,第二辆车和第一辆车共同承担50%(为防止再次追尾,后车比前车的注意义务更大,两者各承担30%和20%)。另外,第一辆车首次追尾后没有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而是处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对司机的死亡后果也有过失,应酌情减轻其他两位司机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对于季某死亡的赔偿责任,第三辆车承担45%,第二辆车承担25%,第一辆车(也就是死者季某本人)承担30%。

  死者家属提出的41万元赔偿,法院最终确认其中合理部分为29万元。也就是说,死者亲属可获赔20万元。

  至于第二辆车遭受的车损人伤,可另案起诉其他两辆车,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机应立即下车,在车后方10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2. 设置好警示标志后,司机应站到车后方30米远的右侧路肩栏杆外等待救援;

  3. 车上如有其他乘客,也应立即撤离,站到车后方30米远的右侧路肩栏杆外等候。

  4. 司机和乘客切忌站在车道上讨论事故责任或来回走动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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