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已经有了强制保险后还要再加一层的保险?这算不算给消费者增加负担?
众所周知 这次出来个交强险也是必须买!!不买要罚款,国庆节出门还要带着标志......”
我的确不知道我能不能说服大家,我也不期望这个。因为,7月1日前后我们见过太多记者,太多报道,太多网络谩骂,太多XXX了。我们估计10月1日前后还有一轮,果然。
其实,不要对交强险这么大意见吧。
首先,我需要解释为什么需要一个这样的制度,就是有汽车的人,都需要交钱出来,而且强制交钱。
其实,自从汽车诞生后,交通事故就诞生了,两者好像差不了几个月。大家想想,开车其实是个“高危的活动”,详细的我就不说了,我blog中《认识车险(一)——车险是干什么的?》都解释了。而一旦发生事故,受损害的一方——往往是行人、骑车人等没有开车的人——的损失和救治谁来管?一种方法,开车的人自己掏钱管;另一种方法,被撞的人自己管。这两种方法你喜欢么?
后来,出现了第三种方法,就是保险。保险的原理就不讲了,反正是开车的人交出来一部分钱,这样,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了,就有一个机构来协助处理这个事情,来给损失提供补偿,来给救治伤员提供保障。这个方法后来被证明是个好方法。
我告诉你最早的车险保单是什么吧: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看,最早的车险保单就是三者保单。为什么?还是因为开车是高危活动,开车的人有这种可能性,撞了其他的人、物或者是车,而一旦这种情况出现,造成的损失应当怎么去处理呢?英国人发明了“保险”这种机制,就是来处理这个事情的。
但是,后来人们又发现,还是有人不参与“保险”,这样,就还是有些交通事故出现了后,没有人管。于是,强制保险制度就诞生了。具体诞生过程如下:
“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我来说明一下美国的要求是什么:就是开车的人,由于有可能被卷入交通事故中,而且,往往会在事故中负有对其他人赔偿的责任,那么好,你要想开车,那么你必须证明你有能力来处理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出现的经济赔偿。如何证明呢?要么你提供一张金额不菲的存款证明,证明我有这么多钱,放在那里,专门用于干这个,要么你就提供一张保险单,证明有一个保险公司能够替你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是强制保险的诞生。
罗罗嗦嗦说了这么长时间,其实核心就是一句话:开车是很有派,可是,由于开车是个危险的活动,你必须为这种危险负责,就是,参加强制保险,防止因为你的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失没有人来补偿。
这就是为什么车主都需要交钱出来,而且强制交钱。不仅中国这样,全世界几乎都这样。
